1、根据公安部123号令,机动车驾驶人在一个记分周期内累积记分达到12分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扣留其机动车驾驶证。
3、考试合格,记分予以清除,发还机动车驾驶证。考试不合格的,继续参加学习和考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