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联网众筹的风险的应对措施
1. 加强对投资者的权益保护
其一,强化互联网众筹平台管理义务。从前述分析可知,在筹资人筹资成功但无法兑现对投资人的承诺之时,尚无法律对投资人进行救济。因筹资人无法一一与为数众多的投资人签署合同,因此,应在众筹平台开设风险准备金账户,明确筹资人无法兑现筹资所做承诺之时,筹资人将筹得资金转入众筹平台开设的风险准备金账户,将风险准备金账户资金用于弥补投资人损失。其二,构建第三方资金物管机制,避免集合资金。在资金管理方面,由于筹款、扣除管理费、向项目发起方划款等各个环节都涉及到资金,平台有义务对资金安全、有序地管理,这也是防范其自身风险的重要手段。对于互联网众筹平台自身而言,最有效的办法是不直接经手资金,而是通过第三方独立运作。其三,构建信息披露机制,强化筹资人的信息披露义务。信息披露制度处于整个证券市场的枋,也应适用于整个直接融资体系。在筹资人与投资人之间,投资人处于信息弱势地位,因而,需要筹资人期向在筹资平台向公众公开资金使用情况以及对突发情况进行说明,方便投资人及时准确的掌握投资资金运转状况。2.严格限制股权或资金回报
在国外,互联网众筹模式有股份制,还有募捐制、借贷制和奖励制等多种形式。在国内,受相关法律环境的限制,众筹网站上的所有项目不能以股权或是资金作为回报,项目发起人更不能向支持者许诺任何资金上的收益,必须是以实物、服务或者媒体内容等作为回报。因为在目前的法律环境下,公众作为投资人其实完成的不完全是一个投资行为,而是一个带有赠与性质的购买行为。在信用机制还未完成构建的背景下,需要严格限制股权或者资金回报,以规避非法集资。3. 赋予相关机构相应的监管职责尽管众筹平台的发展迅速,空间广阔,但也在存在一定的局限性。受国内信用环境和监管环境的限制,对众筹平台的发展应进行审慎监管,可以借鉴美国的相关经验。2011年3月,美国众议院通过了众筹立法,依据美国众议院的这项法律,任何投资人都能通过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SEC)认证的众筹平台进行投资,允许每年筹集金额高达100万美元的投资。该法律还规定,个人投资者可以拿出收入的10%进行投资。众筹机构应为投资者个人信息提供保护,互联网众筹从根本上成为合法投资行为。
结合我国的具体国情,可以考虑将对众筹融资的监督赋予证监会,
由其设置相应行业的准入机制,并出台相关的制度,引导众筹平台合法有序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