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婚姻法怎么理解其实女人并没有很吃亏

2024-11-02 02:47:43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13日正式实施,关于房子、小三、生育权等规定引发民众强烈反弹。婆婆笑了、丈母娘哭了、男人有福了、女人受苦了、小三失宠了……由此产生的悲喜剧不仅反映出对司法本身的误解,更折射出那些坚称受到伤害的女性面对婚姻时的脆弱。可能是理解中夹杂了太多感情的因素,其实法律并不会只偏向于一方,法律是从保护合法公民的合法权益出发的。装备制造网的笔者也是快要结婚的女性,所以也非常的关注新婚姻法中对夫妻双方各自的权益规定,整理了一些对新婚姻法的多方解释,希望对各位也会有所帮助,找到如何更好的维护自己利益的方式,因为除了自己的力量之外,我们一定要学会合理的用法律武器来保护自己,而且这也是最为有效的一种方式!

新婚姻法中关于舆论争议点的解释

1、关于买房《婚姻法》新规:新婚姻法解释(三犬匮渝扮)第七条,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该不动产可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理解:很多女性认为这解释对她们不公平,将来一旦离婚,女方很可能被“净身出户”。不过,该解释也让不少公婆放心:养儿子也不“亏”了,不用“防”着儿媳了;而沦为笑谈的“丈母娘需求论”则可能进一步变异为一定要让女方的名字“登上”房产证。解释:公婆买房儿媳没份?岳父母买房女婿同样没份  安于女方弱势,坚持“男方必须买房”才是不平等  女权主义者忽视了这条普适性的规定不仅仅包含给儿子买房女方不得分,娘家为女儿买房也同样适用。如果仍要坚持“男方必须买房”,那只能说这些人自认男女不平等,并且安于女方弱势的地位。大多数的中国家庭,男方父母奔波半生购置的房产,若在婚后通过赠与化为夫妻共同财产,女方提出离婚便可取走一半,这对男方而言同样显失公平。更何况,父母买房若未明确表示赠与夫妻双方则推定赠与自己子女一方,这其实是对出资购买不动产的父母“意思自治”的绝对尊重。父母要是特别喜欢儿媳妇,新条文之下女方未必分不到房产。  解释仅仅确保底线,夫妻可依“意思自治”实现约定处分财产  第七条之规定是婚姻双方对房屋产权未作约定的情况下,才发生效力。如果夫妻双方对此先有约定,或房产登记共同署名,就不会发生这样的情况。《婚姻法》第19条也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的财产。现行《婚姻法》遵从“意思自治”原则,只要夫妻双方事先达成协议,完全可以按照双方事先的约定处分财产。司法解释仅仅确保一个底线,保护最起码的双方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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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终止妊娠侵犯生育权螋觏钎厘?《妇女权益保障法》第51条规定妇女有生育的权利,也有不生育的自由。《婚姻法》新规:第九条 夫以妻擅自中止妊娠当颇疚撸侵犯其生育权为由请求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夫妻双方因是否生育发生纠纷,致使感情确已破裂,一方请求离婚的,人民法院经调解无效,应依照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五)项的规定处理。解释:终止妊娠侵犯生育权?妇女自主支配身体避免成为生育机器新婚姻法解释(三)第九条规定夫以妻擅自终止妊娠侵犯其生育权为由请求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这一条款也再度强调了对女性权益的保护。按照《妇女权益保障法》的有关规定,生育不是婚姻的必然结果,女性也并非生育工具,公民既然有生育的权利,同样应享有不生育的自由。在夫妻意见不一致的情况下,生育权只能赋予一方———女性,妻子自主避孕或堕胎不构成对丈夫的侵权。事实上,当前以夫妻财产共治、生儿育女、抚养后代为己任的传统模式不再是家庭唯一形式,独生子女、AA制、丁克等家庭形式相继出现,多数国家没有要求女方堕胎需要征得男方同意,对自己身体的支配权要高于夫妻之间的知情权和身份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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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财产可以分清了,但离婚的成本并没有下降新《婚姻法》不会推高离婚率。但此次对于《婚姻法》的司法解释之所以会造成如此之大的争论,还是在于解释涉及到了“小三”、“房子”等具体问题。有网友指出新修订的《婚姻法》像是一部“离婚法”:“房子要分清楚、债务要算清楚,就连养老金都要想到。太伤感情了。”有舆论指出,在司法解释将离婚的问题规定得如此清楚之后,离婚将变得更加容易,会推高离婚率。事实上,这样的观点完全不成立。首先司法解释要解决的问题是目前实践中最为突出的问题,而司法实践中关于婚姻家庭的问题,90%都是离婚问题,所以司法解释是有针对性的,而并非大家所理解的是在宣扬离婚。其次离婚所付出的感情成本应该是所有案件类型中最高的。因为即使法律将离婚事项规定得一清二楚,但这并有减少离婚的感情成本。老百姓不会因为财产可以分清了,就去离婚,这跟《破产法》并不会推高破产率是一个道理。高离婚率是整个社会的问题,与法律条文规定的多少无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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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婚姻中的财产关系是一种契约  

10、夫妻财产共治、无偿占有配偶个人财产的传统模式不再适应现实  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中国社会发生了空前的变化。随着现代法治和财产观念的普及,以夫妻财产共治、生儿育女、抚养后代为己任的传统模式不再是家庭的唯一形式,独生子女、AA制、“丁克”等家庭形式相继出现,因此,家庭财产关系调整、尊重夫妻的财产自治权势在必行。  此前中国的夫妻财产关系上,体现的是浓厚的身份观念。从缔结婚姻开始,即取得无偿占有、使用配偶财产的期待权。这种依赖于身份而产生的财产共有关系,必然导致缔结婚姻时更多地考虑配偶方的身份地位、经济状况在财产分割时必然产生权利与义务不对等的矛盾。  

11、重视契约,尊重个人财产是对现代婚姻和财产观的回归  1980年的《婚姻法》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归夫妻共有。这是在私有财产概念模糊、缺乏法律保护的历史背景下出现的夫妻财产绝对“平等”,并不符合当下的情形。修改后的《婚姻法》确立了个人财产优先的理念,彰显婚姻的契约关系,无疑是一个前所未有的进步。审视《婚姻法》司法解释其他条款,也都明晰地勾勒出婚姻当事人财产自治的图景。  在婚姻家庭关系中,重视契约精神,尊重当事人的财产权,在一定程度上是对中国传统婚姻家庭观的颠覆。在一个回归现代法治和财产观念的时代,婚姻家庭财产观因之而变实属必然。总体上说,完善夫妻财产权立法,保护婚姻当事人的财产自治权,对婚姻家庭的稳定和睦——要离的,少了纠纷;想结的,动机单纯。就此而言,司法解释很好的强调了现代婚姻、财产以及法治观,并无太多可指摘之处。

提醒注意

1、对于一般婚姻而言,在法律的冰冷底线之上,还有无限可能的空间,那些对婚姻或浪漫或温馨的各种描述,仍然可由你去幻想,去勾勒,去实践。而法律则是你最坏的打算——当你勾勒、实践失败后,不至于摔得太惨。而如果让法律跟你一起去勾勒风花雪月,那当你从云端坠落的时候,谁来维护你最后的权利。  

2、作为女性,更应该合理理解法律的规定,适时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还有一点别忘了,法律最讲究的是证据,如果发现婚姻无法继续,在维护自己权益的同时,要收集到相关证据,才能更顺利的维护自己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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