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口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的登记证办理过程
1、一、外国厂商或其代理人申请进口饲料和饲料添加剂产品登记证,应当向农业部提交下列资料和产品样品。(一)进口饲料或饲料添加剂登记申请表(一式两份,中英文填写)。(二)代理人需提交生产企业委托登记授权书。(三)提交申请资料(中英文一式两份),包括下列内容:1.产品名称(通用名称、商品名称)。2.生产国(地区)批准在本国允许生产、销售的证明和在其他国家的登记资料。3.产品来源、组成成份和制造方法。4.质量标准和检验方法。5.标签式样、使用说明书和商标。6.适用范围和使用方法或添加量。7.包装规格、贮存注意事项及保质期。8.必要时提供安全性评价试验报告和稳定性试验报告。9.饲喂试验资料及推广应用情况。10.其他相关资料。(四)提交产品样品。1.每个品种需3个不同批号,每个批号3份样品,每份为检验需要量的3-5倍(固体不少于150克、液体不少于200毫升)。2.必要时提供该产品相对应的标准品或对照品。
2、二、农业部在收到上述全部申请资料后15个工作日内做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决定受理的,交农业部指定的饲料质量检验机构进行产品质量复核检验。

4、四、安全性评价试验。凡未获得生产国(地区)注册登记许可的饲料和饲料添加剂在中国境内登记时,必须进行饲喂试验和安全性评价试验,试验费用由申请人承担。进口我国尚未允许使用但出口国已批准生产和使用的饲料和饲料添加剂,应当进行饲喂试验,必要时进行安全性评价试验,试验方案应经农业部审查,试验承担单位由农业部认可,试验费用由申请人承担。试验过程中因产品样品应用造成的不良后果,由申请人承担责任。

6、六、限用或撤销登记。凡已登记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使用的饲料、饲料添加剂,一旦证实对人体、动物和环境有危害时,立即宣布限用或撤销登记。外国厂商应当赔偿全部经济损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