庭审询问技巧

2024-10-18 17:27:17

审程序中对己方的证人进行询问一般称为直接询问或主询问,对对方出庭的证人进行询问一般称为交叉询问或反询问。那么,庭审中对彼此的证人如何询问,更有利于己方的主张。

一、巧设二难法

1、所谓二难法就是运用逻辑学上的二难推理来进行询问、驳斥的方法。逻辑学上的二难推理又称假言选言推理,它是由两个假言判断和一个选言判断为前提构成的一种演绎推理。由于这种推理常使对方陷于“进退维谷、左右两难”的境地,所以在庭审中经常被公诉人员所用,在适当时机巧设二难法能够起到理想的庭审效果。

庭审询问技巧

2、有一起盗窃银行案,被告人先后盗窃柳树屯储蓄所、三里桥苛棣偬澧储蓄所、四府庄储蓄所人民币共53000元。在庭审中,当被告人听到其辩护人谈到盗窃三里桥储蓄所、四府庄储蓄所证据不足时,突然翻供,咬定未在这两地实施盗窃。对此,公诉人进行如下发问:  公诉人:“被告人,起诉书指控你曾在柳树屯储蓄所盗窃人民币25000元,是不是事实?”  答:“是,我刚才说了,只是在柳树屯储蓄所作了案,没有在三里桥储蓄所、四府庄储蓄所盗窃。那28000元是我自己的存款,不是赃款。”  公诉人:“作案的时间是什么时候?”答:“中午十二点至一点。”  公诉人:“这就是说,你是利用工作人员中中外出吃饭的时间作的案,是吗?”答:“是的。”  公诉人:“你是怎样作案的?”答:“撬窗进屋,用螺丝刀拧下上锁的合页,开柜盗钱。”  公诉人:“根据勘查证实,三里桥及四府庄储蓄所被盗的时间也是中午十二点至一点之间,作案路线及方法也是撬窗入室,用螺丝刀拧下合页,这些与你在柳树屯作案的时间及手段完全相同。你有作案的时间,从你家中搜缴的赃款也与这三个储蓄所被盗的款数53000元相吻合,预审中你也有供认的记载,这些都能证实你的犯罪事实存在。至于说那28000元是你的存款,没有充分的证据证明,不足以证实,因此你翻供的理由不成立。”

3、公诉人在发问中欲擒故纵,并不针对被告人的翻供内容直接反驳,而是以被告人承认的盗窃柳树屯储蓄所犯罪事实作为突破口,再将后两次作案时间和手法与前次比较,得出“三次作案时间、手段基本相同”的结论。但“三次作案时间、手段基本相同”毕竟是或然性结论,并不能证明是被告人一人所为。为了提高类比的可靠性,又辅以“有作案时间”、“赃款数目与被盗数相吻合”、“被告人业已供认”等证据予以印证,故最终推出“翻供理由不能成立”的结论具有较强的说服力。这种根据此案的某些条件与破案的某些条件具有相同特征来推出结论的方法,正是类比法的运用。

三、逆向反证法

1、在庭审时,公诉人要想证明自己的指控成立,进而证实犯罪事实,可以反向思维,运用反证法来达到目的。反证法是借助于假设一个原论题相矛盾的反论题为中介,先证明反论题为假,再推出原论题为真。其逻辑步骤为:求证论题P为真;先假设非P(反论题)成立,然后证明如果非P成立,则可推出结论q(明显荒谬);否定q,所以要否定非P(充分条件假言推理的否定后件式);故结论p为真。反证法的特点是“逆向推理、层层递进”,证明起来有说服力。

庭审询问技巧

2、例如张某受贿案,法庭辩论时,被告人的律师提出:被告人张某收受的不是贿赂,而是春节期间有关部门送来的礼品(8000元)。送礼是当今社会的普遍现象,因此被告人接受这8000元是合法的。公诉人在答辩中就运用归谬法进行反驳:如果按辩护人的观点,把这种赤裸裸的权钱交易的受贿犯罪说成是一种收受礼品的合法行为,那么任何受贿犯罪,只要借口是收受礼品,不管犯罪数额再大、情节再恶劣,都是合法的了,显然,辩护人的观点是极其荒谬的。再如王某故意杀人案,辩护律师提出:“被告人交代说被害人生前对其有讹诈行为,被告人五次交代都一致,因而是可信的。”公诉人反驳道:“如果按照辩护律师的观点,因为被告人多次交代都一致便成为可信的事实的话,那么谎言重复一千次,便会成为真理。可见辩护律师的观点是多么的荒唐!”

3、从上面两例可以看出,公诉人在适当的时候运用归谬法进行反驳,对庭审中随时出现的辩护理由予以驳斥,既一针见血,又有说服力,效果非常明显。当然,要想取得理想的公诉水平和满意的庭审质量,仅仅靠逻辑方法的运用是不够的。笔者只是想通过这一问题的探讨,抛砖引玉,目的是引起检察人员加强学习逻辑的自觉性,以便在今后的工作中不断提高自己出庭支持公诉的水平和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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